• 南城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26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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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64)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城县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字〔2017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是指按照赣府厅字〔201664号文件明确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中央20项、省15项、市、县同口径安排的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精准扶贫三大类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共 20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专项资金共 15项,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用于基层农业技术服务和农村沼气建设部分)、现代农业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现代农业示范县奖补部分)、林业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补偿部分)、林业产业发展(用于油茶产业和林业特色产业发展部分)、水利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部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赣南等原中央苏县转移支付、扶贫县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赣南原中央苏县和罗霄山连片特困地县基础设施扶贫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县、大中型灌县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级专项资金共2项,主要包括: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配套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

    县级专项资金共4项,主要包括: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二条  县政府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实施主体和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相关涉农扶贫资金,负责落实根据上级要求的县级配套资金,负责确定涉农扶贫资金重点实施项目、重点实施区域和重点扶持产业。各相关涉农部门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安排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安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我县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方面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精准扶贫工作。

    (三)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支持重点为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依据《南城县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县《实施方案》)按年度确定的(一)产业扶贫工程;(二)就业扶贫工程;(三)安居扶贫工程;(四)村庄整治工程;(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六)生态保护工程;(七)社会保障工程;(八)健康扶贫工程;(九)教育扶贫工程。

    第二章  整合方式和项目申报

    第五条  纳入整合的中央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严格限制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范围内。纳入整合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限制在赣府厅字〔201664号文件规定的15大项范围内。县本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第六条  推进资金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领导小组终审确认的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未获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整合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对涉农扶贫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

    第九条  各相关涉农扶贫部门作为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按规定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并对实施项目的建设以及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将整合资金支持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实施,促进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广泛有效对接。

    第十条  加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已确定支持项目的资金,严格按照要求拨付至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对根据投资使用计划和按进度结转的整合资金,全部纳入下一年度资金整合范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级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城财发〔20149号)要求,对涉农扶贫资金实行政府审批制,按照《南城县农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城办发[2015]9号)要求,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列支,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部门要求实行县级报账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

    1、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户→施工单位。

    2、县财政下达整合资金用款指标→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户→县乡财局涉农资金专户“一卡通”系统→农户。

    第十五条  各实施项目单位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涉农扶贫工作相关任务。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立足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管护机制,探索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监督,管好用好整合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资金、项目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项目专家评审制、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大宗物资设备政府采购制、项目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检查验收制,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财政、重点办等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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