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12-26 阅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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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和乡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和支持贫困村新农村建设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和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县、乡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县、乡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扶贫和移民、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完善项目库建设,每年初根据“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布置乡(镇)上报扶贫项目,并依据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汇总、审查乡(镇)上报项目,将符合实施要求的项目纳入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及下达

    第七条 县、乡应按照中央和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县级按照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县、乡财政应保障资金项目管理经费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强化地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县扶贫和移民局应当根据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应当加快扶贫资金的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和《南城县农村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扶贫发展、以工代赈等扶贫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项目资金报账实行乡级报账制。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扶贫和移民、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和移民、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县、乡财政专项扶贫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扶贫和移民、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发展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项目评选和项目储备工作,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县、乡间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管理控制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

    (三)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和移民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和移民局负责解释。

     

    南城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0526P.doc